柴油发电机组租赁合同
出租方: 广州民扬发电机租赁 有限公司
承租方: 有限公司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承租方承租出租方发电机组租赁事宜于2018年 11 月 8 日达成协议如下,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出租方租赁给承租方的柴油发电机组如下表: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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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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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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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套餐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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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发电机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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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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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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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日常维护需要的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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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自进场之日起 :即自 2018 年 11 月 8 日起至 2018 年 11 月 22 日止。
三、 租赁性质:承租方备用。
四、进场时间:发电机组进场日期由承租方提前通知出租方,发电机组到场后双方签署书面的接收确认书。
五、租金标准:
1、租赁期限内发电机组的租金标准为每台半月个人民币 仟元整(¥ )(含税)。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整(¥ .00)(含税)(含往返吊运费、配电设备、安装调试等费用。)
2、租赁期间,承租方使用出租方的发电机组所需要的燃油由甲方提供,期间产生油价为7.0元/L(届时按照实际耗量结算),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租金付款方式:
本发电机组到场后三日内出租方开具与合同期限内租金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收到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租赁期间的全部租金。
出租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广州民扬发电机租赁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碧世纪花园支行
财务负责人:江青伟
联系电话:18666402551
出租方保证提供的收款账户信息准确无误,账户信息如有变更,出租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至少提前十五天以书面方式通知承租方,如未按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延期付款或无法转账的,承租方不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七、出租方责任:
1.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出租方应按照承租方的通知将本合同约定的发电机组设备运至承租方指定地点并调试安装经承租方验收确认可以正常发电。
2. 出租方须保持发电机组良好运行状态,满足承租方现场用电需要。
3. 发电机组在使用中如遇故障无法正常发电的,承租人通知出租方后出租方须在一个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及时修复确保发电机组正常发电。
4. 出租方应每周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发电机组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发电机组正常运行。
5. 出租方机组如遇故障不能限期内修复影响承租方正常使用的出租方应及时更换发电机组,或采取其他措施, 确保承租方对发电机组的正常使用。
6. 如遇机组故障实施换机,出租方应主动扣除当天租金,承担换机费用。
八、承租方责任:
1. 承租方负责发电机组的使用安全。
2. 承租方确保在不过载的情况下使用发电机组,出租方应随时指导、调试。
3. 承租方负责发电机组输出端以外的安全事宜,出租方负责发电机组输出端以内的一切安全事宜,出租方负责发电机组输出端以外的线路连接和所需辅材。
九、特别约定
1. 本发电机组仅以租用为主,发电机组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
2. 发电机组进场调试好后即起算租金(或以约定的租赁期限为准)。
3. 发电机组摆放地如需土木工程由出租方负责。
4. 本合同所涉项目或内容如需对外公开或进行新闻报道须征得甲方媒体运营部(备注:甲方为我司)同意,否则,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备注:乙方为对方)承担。
十、发电机组正常使用电流不超过 A电流。
十一、在租赁期满,承租方通知出租方设备出场并书面签收。
十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第三方,也不得将本合同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
十三、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承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
十四、本合同一式贰份,承租方执壹份、出租方执壹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